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9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2
月14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034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月31日20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市○○路○○○號華一大飯店4樓403
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楊香 立姦,代價新臺
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及證人 楊香立 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臨檢現場檢查紀錄1份及現場照片3幀存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