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永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5鄰和平178號,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