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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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甲○○
1號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四五號假扣押裁定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九六○七○○三號之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64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9607003號保證書為擔保後,聲請查封相對人之不動產;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上開擔保物,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645號、96年度執全字第870號、96年度執救字第6號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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