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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