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丙○○生活困難,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乙○○年僅14歲,其法定代理人丙○○則無收入,名下亦無任何不動產,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又經調取本院96年度家補字第6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核閱結果,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