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一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吳思穎 右聲請人因就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五號卷。
理由查聲請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份,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即無不合,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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