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乙○○T
丙○○○Pe共同代理人 吳佩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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