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三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者,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就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說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