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字第72號上訴人 黃月輝
濮震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益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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