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姚加添
被 告 乙○○
樓之八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