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振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黎振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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