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譚詩美 譚詩麟 之繼.
譚詩珍 譚詩麟之繼.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譚詩美(譚詩麟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譚詩美(譚詩麟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959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23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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