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潘宣羽 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余玉常 之遺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余玉常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街○○○號,有其戶籍謄本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玉常之遺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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