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瀝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四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二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分之二.五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