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雅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雅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楊雅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並於民國99年6月25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18日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100011762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6日,於100年8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