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忠駝丙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6,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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