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 周北辰
張益民 顏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8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