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87號聲請人 劉柏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12月25日│9,700元│RU0000000│││公司│民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