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49號聲請人 薛勝文 即 薛泓霖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父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16日至103年12月15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㈢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16日至103年12月15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㈣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母親」自101年12月16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近2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㈥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