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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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祥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祥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祥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
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祥麟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至5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許祥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13日至102年8│102年8月14日│100年4、5月間至102年│││月14日││10月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102年度偵字第23428號、│││││第2432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103年度簡字第38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3年1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103年度簡字第38號││決├───┼────────────┼────────────┼────────────┤││確定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2月24日│├─┴───┼────────────┼────────────┼────────────┤│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585號│103年度執字第5585號│103年度執字第3643號│││②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1號│103年度訴字第141號│││實├───┼────────────┼────────────┼────────────┤│審│判決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1號│103年度訴字第141號│││決├───┼────────────┼────────────┼────────────┤││確定日│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374號│103年度執字第5374號││││②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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