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沙秩易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
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沙秩字第二一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
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六千元,其折算已逾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