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九十二年偵聲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卷),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乙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