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李佳娟 附民被告 陳育儒
戴智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