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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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798號聲請人 林俊吉
蔡佳陵
徐世豐
徐崇正
徐惠斐
徐聯進
徐宗興
林雅婷
林靜芬
林家玄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林俊吉
蔡佳陵聲請人 劉佳泰
劉欣怡 法定代理人徐惠斐聲請人 徐佳祐
徐念均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徐世豐
蘇秀菊
前列十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淑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使該繼承人之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二、經查聲請人林俊吉、徐世豐、徐崇正、徐惠斐、徐聯進、徐宗興均為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之子女,而蔡佳陵為林俊吉之配偶,林雅婷、 林靜芳 、林家玄為林俊吉之子女,徐佳祐、徐念均為徐世豐之子女、劉佳泰及劉欣怡為徐惠斐之子女,非前揭民法規定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故聲請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