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周○榮相對人董○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1月14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提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證明書影本、福建省南平市至信公證處(2020)閩南信證台字第11號、(2020)閩南信證台字第12號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屬實,有該基金會(109)南核字第045698號、第045697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證明書及公證書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本案中, 董翠莉 (即本件相對人)於2016年11月16日獨自返回福建建陽,與 周進榮 (即本件聲請人)分居滿2年,應視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對董○莉主張與周○榮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准予董○莉與周○榮離婚等語,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之精神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佳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