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素玲

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2,5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906號)未能成立,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依上開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惟本件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應預納2,550元【計算式:5×51×10=2,55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