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許豐山

被告 廖庭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汽車折舊費用、汽車維修費用、拖車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