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鄭竹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鄭竹雅│中國信託商業銀│100年9月21日│20,500元│CB0000000│00000000││││行花蓮分行││││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