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上訴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錦桉被上訴人 張忠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錦桉為上訴人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後於民國101年8月31日、10月11日變更為劉錦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惟上訴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本院乃於101年10月17日依法判決在案。
二、茲因上訴人已提起上訴,原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已經消滅,並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果,且上訴人亦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自應由其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劉錦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劉以全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