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08號
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係替代役役男,於其服替代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就被告本件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案件,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爰審酌被告擅離職守,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並造成其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惟考量被告年輕識淺,僅因一時失慮而誤觸刑章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