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即 郭萬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如其中部分繼承人有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並應提出法院核備文件,及除乙○○以外之其餘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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