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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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建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已重整,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