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1號聲請人 羅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呈報之財產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
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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