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 林宏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及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並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提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所附之相關文件、(二)重新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四)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五)說明於聲請前2年投資股票獲利或虧損情形,並提出相關股票證券存摺、憑證影本、(六)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七)提出可負擔之還款方案,並說明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如數預納或補正,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並經本院出納室查復明確,且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債務人並未到場且未補正(見本院101年3月15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