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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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違法不當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文明原告 簡文宏 上列原告請求停止違法不當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上被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居所,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停止違法不當行為等情,惟起訴狀當事人欄上僅記載被告「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21屆期」,請說明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資料;又訴之聲明記載為:「被告應立即停止違法不當行為回到住戶本份」等語,亦不明確,均應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