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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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嘉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年1月24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監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無羈押之原因,而由本院於108年1月24日撤銷羈押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06號裁定1份可佐,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