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王柏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德芳 及 楊德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9,16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鴻源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平│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方公尺)│/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新臺幣)││五入)│├──┼──────────┼────┼─────┼────┼──────┤│1│金門縣金寧鄉寧湖二劃│954.11│4,800元│1/2│2,289,864元│││測段992地號│││││││││││││││││││├──┼──────────┼────┼─────┼────┼──────┤│2│金門縣金寧鄉寧湖三劃│938.48│7,500元│1/2│3,519,300元│││段369地號│││││││││││││││││││├──┴──────────┴────┴─────┴────┴──────┤│5,809,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