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智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智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戴智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曾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中交簡字第2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而於105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第1案);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2案),前揭第1案及第2案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106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
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避免飲酒後駕車行為,被告竟未戒絕飲酒後駕車之劣行,第三度於飲酒後無照駕車上路,且因面有酒容為警攔查,測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所為於法有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及財產損失,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5560號偵查卷宗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560號被告戴智全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居臺中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智全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4月26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於107年9月3日下午6時許至同日晚間7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勝豐回收場飲用啤酒5罐,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後之同日晚間7時30分許,隨即駕駛牌照號碼8115-X2號自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7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對戴智全施以呼氣酒精濃度試驗,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5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智全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查獲位置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檢察官何宗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金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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