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育禹律師
王建強 律師 蔡文斌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83號、989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乙○○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將其等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甲○○、乙○○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業經起訴,卷證均已蒐集齊全,並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逃亡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涉有刑法第347條第3項、第1項之擄人勒贖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不得以具保代之,被告甲○○、乙○○之辯護人所舉上揭理由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之情形,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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