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嫌疑重大,其中準強盜罪部分,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4年5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均仍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