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信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信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2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2年2月,經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7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