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四庭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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