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人 楊正評 律師即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狀所示,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471,383,000元,應徵裁判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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