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2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鍾孟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發還標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還由聲請人鍾孟凌領收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沒收物受領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參照)。本件聲請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