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79號原告 廖宣凱 被告星世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珍 被告 沈怡岒
陳威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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