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瀅瀅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吳**之人別資料。
二、被繼承人 吳金源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陳報相對人吳瀅瀅繼承被繼承人吳金源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