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 高文星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被告 胡晏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道○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5,720×1/2+1,890+47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10元=1,12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86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