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何桂芳
吳家豪 黃莉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愛君 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田愛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宏達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