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憲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二、被繼承人陳憲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