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華 等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文華之應繼分比例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